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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 :2004-12-27  
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章程
(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英文名称China PharmaceuticalAssociation of Eegineering Design,缩写CPAED)。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行业内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风尚,研究探讨医药工程设计的理论和规律,组织开发医药工程设计技术,为会员单位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遵照党的方针政策,结合医药行业实际,探讨医药工程设计事业发展规划,调查了解会员单位发展存在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协调、沟通会员单位的横向联系,交流设计改革工作的经验;
    (三)组织各种医药工程设计、技术经济研讨会,开展设计技术交流以及举办各类培训班,组织国内外考察交流与国际合作;
    (四)组织开展医药工程设计经济技术开发咨询和专业展览;
    (五)组织探讨开展医药工程总承包,努力实现工程质量、工期、造价的优化控制;
    (六)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组织开展重大引进技术、设计的消化吸收工作以及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开发工作;
    (七)协助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科研、设计、生产单位之间相互协作,加快科研成果工业化。组织开展优秀工程设计的评优和TQC、计算机优秀软件推广等工作;
    (八)受有关部门委托,对重点固定资产项目进行后评估,总结项目决策和设计工作的经验教训,向设计单位及项目决策部门如实反馈情况和意见;
    (九)协助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医药行业设计基础业务建设和信息交流,编辑出版与医药工程设计有关的资料和书刊;
    (十)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委托的有关工程建设评估论证等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凡从事医药行业工程设计及与此有关业务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吸收对本协会有特殊贡献的有关医药工程设计、经济技术开发方面的专家、学者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凡申请入会的单位、团体或个人均需提交人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即为正式会员;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出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关心本会工作,随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设计研究成果信息和经验;
    (五)会员单位之间相互提供工作和学术活动的方便;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退出,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团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南非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秘书长聘任和解聘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聘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举办各种学术活动及各类讲座、培训班等服务性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团体和个人捐赠;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料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料产来源屑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量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26日第三届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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