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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 :2004-12-27  
 
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协会会费管理,促进协会健康发展和开展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会员单位每年只交纳一次会费。
第三条  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四条  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收取会费使用财政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五条  会费标准:
会员单位2000元;
理事单位3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4000元;
会长、副会长单位5000元。
第六条  协会于每年3月份收取当年会费,会费收取和催缴工作由协会办公室办理。
第七条  本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并报送建设部、民政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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