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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第十次全国医药优秀工程设计评选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4-3  
                             关于印发《全国医药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药设协字〔2007〕第12号
各有关会员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规定和要求,现将《全国医药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做好全国医药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的有关工作。
 
 
 
 
 
二ОО七年八月三十日
 
 
全国医药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
 
 
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医药行业工程设计技术进步 ,提高医药工程设计水平,鼓励工程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做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医药工程设计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医药优秀工程设计奖是我国医药行业工程设计的最高奖项,分设一等、二等、三等奖。每次评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申报项目的60%,一、二等奖不超过申报项目的40%,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空缺。
第三条  全国医药优秀工程设计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全国医药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负责组织全国医药优秀工程设计奖的评选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全国医药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建成并经过交(竣)工验收,生产运营(使用)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准),且形成生产能力或独立功能的整体工程设计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二、引进国外(境外)先进技术或者中外合作设计建在我国境内的工程设计项目,凡是由中方进行基础设计(初步设计)的项目均可申报。
三、我国工程设计单位在国外(境外)承接的医药工程设计项目可以申报。申报材料需附参评项目的合同,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对工程设计的评价证明,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证明,以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验收的环保、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及药监部门通过的“GMP、GSP、GLP、GAP”等认证的证书的复印件。
第七条  全国医药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经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出版的医药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二、经地方或行业协会审查批准出版的医药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第八条  全国优秀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工程设计行业的国产软件。
二、引进后经二次开发,适用于工程设计行业的软件或数据库。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申报全国医药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必须通过药监部门的认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突破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须按照规定通过技术审定;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具有先进的设计理念,其主导专业或多个专业采用适用、安全、经济、可靠的新技术,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完备,取得建设规划、环保、节能、安全、消防、卫生、城建档案管理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以及项目业主、生产运行单位对工程设计的书面评价意见;
   四、申报优秀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并且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设计质量安全事故。
  五、申报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项目,应在工程设计或施工中使用满一年且使用效果显著;
   六、申报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应通过鉴定和行业测评,经过实际应用,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能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条  全国医药优秀工程设计奖各项奖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等奖项目: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在技术创新方面有公认的突出成就,对推动医药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同期国内领先水平,在技术创新上有显著成就,对推动医药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同期国内先进水平
第四章  申报,评审及评选结果的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全国医药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必须填写申报表(见附件),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 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组成专家评审组,负责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协会有关人员首先将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若发现问题,应通知申请单位进行补充或加以解释说明。
二、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各位专家要认真阅读申报材料并提出审评意见。
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有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选出获奖项目名单。然后再进行第二次投票选出一、二等奖项数量,最后进行第三次投票确定一、二等奖项名单。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对获全国医药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牌或证书,向主要设计人员颁发个人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全国医药优秀工程设计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
第十七条  对获全国医药优秀工程设计奖的主要设计人员,其业绩应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晋升的参考,并可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申报评选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选结果公示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降低奖项等级、撤销奖励的处理。
第十九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要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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