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药设协字[2003]第08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3]26号文)关于《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要求,本着对长期从事化工医药工程设计工作,又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条件的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对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条件的人员、曾获得本行业协会优秀工程设计一、二、三等奖项目的工程设计人员,单位和本人如有需要,协会可提供项目获奖证明。
2.对需证明曾获得优秀工程设计项目的参与设计的人员,需首先由本单位提供一份获奖原始资料的复印件(全国医药优秀工程设计项目申报表)一张,加盖单位公章,再报协会即可。
3.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务必通知参与优秀工程设计项目人员。
联系人:张玉贤 孙秀敏
联系电话(传真):010-63496143
二○○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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