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
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2001]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结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技术工作的特点,建设部会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同时征求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1992年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行业分级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编制说明>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1992年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行业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一: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见标准规范页)
附件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见标准规范页)
附件三: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编制说明(略)
二〇〇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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