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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 发布日期 :2001-2-20  
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
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2001]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结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技术工作的特点,建设部会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同时征求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1992年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行业分级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编制说明>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1992年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行业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一: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见标准规范页)
    附件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见标准规范页)
    附件三: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编制说明(略)
 
 
 
二〇〇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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