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人防办,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行业协会:
为适应住房城乡建设标准化管理需求,进一步增强标准化技术管理力度,保障标准的编制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标准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支撑保障作用,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及业务范围》(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准则》(附件2)印发给你们。 原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调整我部标准管理单位和印发工作准则等四个文件的通知》([90]建标字第408号)、《关于第三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管理组启用业务印章的函》([95]建标技字第43号)、《关于成立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建人[1996]625号)、《关于成立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建标[1999]316号)、《关于批准试点成立<建设部建筑物鉴定与加固规范管理委员会>的函》(建标标[2000]31号)、《关于组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的通知》(建办标[2001]33号)、《关于成立建设部住宅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建办标 [2003]15号)和《关于调整“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的通知》(建标函[2004]174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名称及业务范围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准则 二O一一年 七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