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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部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人办发[2001]38号) 发布日期 :2001-8-16  
人事部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人办发[2001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规划局:
  根据我国城市规划队伍的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0〕20号)第四款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一)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并参加了2000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其《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2 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均达到当年国家确定的合格标准者,即可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请各地在组织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前,将本规定的各项条件予以公布,并在报名过程中,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严禁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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