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英文名China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Design,缩写CPAED)是由从事医药工程建设及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全心全意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促进中国医药工程建设行业健康的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http://www.cpaed.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遵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医药工程设计的实际,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的合理要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医药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企业政策的研究制定; (二) 接受政府委托,组织制订修订医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发展规划准入条件,规范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三) 建立医药工程设计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 (四)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收集掌握国内外医药工程设计发展动态,发布相关信息; (五) 开展与医药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六) 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七) 组织医药工程建设有关专家,对工程技术、施工安装、监理、验证、经济管理、标准规范、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技术水平,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八) 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开展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吸收以及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开发和推广工作; (九) 参与经国务院确认的工程建设领域优秀项目评比活动,由协会专家库成员组成的专家组,向优秀项目评比活动组织者推荐优秀医药工程设计、优秀医药工程总承包等项目; (十) 积极开展国内外医药工程技术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帮助和规范会员单位的对外活动,进一步提高中国医药工程建设行业对外交流的能力和水平。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从事医药工程建设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五) 在医药及与医药行业有关工程设计、施工、制造、科研教育、信息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非设计单位除外); 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如果有); 4.近三年经营收入情况; 5.企业信用情况; 6.个人工作简历和技术职称复印件(仅适合个人会员)。 (三) 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七) 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医药工程建设信息和经验; (八) 会员单位之间相互提供工作和学术活动的方便。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 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本会,遵守本会章程;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确保参加年度理事会会议;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增补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累积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且会前或会后不作说明,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0至13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医药工程建设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本人富有开拓精神 ,乐于为会员服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或理事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秘书长由本会理事会聘任产生,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向理事会提出秘书长聘任和解聘的建议。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 年 5 月 21 日第 七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