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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 :2004-12-25  
 
 
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章程
(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英文名称China Pharmaceutical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Design),是从事医药行业工程设计单位相互协作并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协助医药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研究、探讨医药工程设计的理论和规律,组织开发医药工程设计技术,为会员单位服务,为发展我国医药事业服务。
第三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
1.遵照党的方针政策,结合医药行业实际,探讨医药工程设计事业发展规划,调查了解会员单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提出建设性意见。
    2.协调沟通会员单位的横向联系,交流设计改革工作的经验。
    3.组织各种医药工程设计、技术经济研讨会,开展设计技术交流以及举办各类培训班,组织国内外考察交流。
    4.组织开展医药工程设计、经济技术开发谘询。
    6.组织探讨开展医药工程总承包,努力实现工程质量、工期、造价的优化控制。
    6.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组织开展重大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工作以及新品种、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开发工作。
    7.协助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科研、设计、生产单位之间相互协作,加快科研成果工业化。组织开展优秀工程设计的评选和TQC、计算机优秀软件推广等工作。
    8.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有关人员对建成的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後评估,总结项目决策和设计工作的经验教训,向设计单位及项目决策部门如实反馈情况和意见。
    9.协助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医药行业设计基础业务建设和信息交流,编辑出版医药工程设计有关资料。
  10.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委托的有关工程建设评估论证等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入会条件
    1.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医药行业工程设计及与此有关业务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经批准成为协会会员。
    2.凡申请入会的单位、团体或个人均需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协会批准即为正式会员,发给会员证。
    3.团体会员需指定一名联络员。
4.吸收对本会有特殊贡献的有关医药工程设计、经济技术开发方面的专家、学者为个人会员。
第五条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有监督权.
    3.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有关信息、资料和优惠服务.
4.有退出本会的权力。
第六条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随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设计研究成果信息和经验。
    4.会员单位之间相互提供工作和学术活动的方便。
5.团体会员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每一个团体会员单位产生一名代表,该代表即为当然理事。
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1.组成理事会。
2.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3.讨论和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等重大问题。
第八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每届常务理事会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常务理事会职责:
1.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制订和执行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3.决定和召开理事会议。
    4.批准接纳新会员。
    5.选举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6.经会长提名,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
    7.听取和审查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结算报告。
第九条  协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下设机构视工作进展由秘书长提出建议,经会长批准后设置。
第十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根据协会主要任务,组织开展本专业各种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举办各种学术活动及各类讲座、培训班等服务.性活动的收入。
3.团体和个人捐赠。
4.有关部门、单位的资助。
5.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
1.用於本协会的业务活动支出。
2.出版编辑有关资料、书刊。
3.奖励对协会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4.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及福利费。
5.经批准的其他正当支出。
第十三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按《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会终止。有三分之一会员代表提出并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後终止活动。报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审查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其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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